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優化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提升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現就進一步優化規范我區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行委托審查,簡化審批流程
為鞏固“優化職能職責優化工作流程”專項行動成果,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方便企業屬地申報,自2023年10月7日起,將我廳審批權限內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首次申請委托各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和審查,我廳收到審查意見后發布公告并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重新審查延期和不再審查延期,仍由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情況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是否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是否發生過安全事故等內容進行核實后出具書面意見。
二、優化人員核驗,提高審批效率
依托數據共享,加強安全生產許可證與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之間數據信息互通,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安管人員證書時應授權審批部門核查并自動比對企業及相關人員社保信息,并按照安管人員配備相關規定進行匹配。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按照其建筑業企業資質最高類別等級考核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條件(擁有多個同一資質等級的按照要求注冊建造師數量最多的類別考核)。
三、加強應急演練,提升救援能力
企業應按照編制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企業安管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并留存影像資料,詳細記錄演練過程。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提交的應急救援演練記錄應包括:應急救援演練記錄表、人員簽到表及影像資料等相關材料,影像資料應標注演練時間和參演人員姓名。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需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并根據所從事的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風險特點,定期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根據需要及時修訂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四、建立面詢制度,優化核查方式
審批部門可就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申報材料等問題向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企業其他主要負責人(持安管人員A證)(以下統稱被問詢人員)當面問詢,被問詢人員應按規定時間到場,并如實對有關問題進行說明。經當面問詢,企業承認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提供的申報材料不實的,按不予許可辦結。
五、加強信息比對,強化信用管理
將企業報送的安管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等信息納入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行政審批平臺(以下簡稱審批平臺)管理,自動核驗相關信息。對頻繁用于不同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人員信息,審批平臺予以標注提示,在審批時嚴格審核。對申請中頻繁出現的相關人員將嚴格核查企業和人員勞動關系,納入重點監管名單。
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存在以虛構、造假等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法撤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依法依規進行行政處罰。因安全生產許可證撤銷產生的一切風險及法律后果由申請人承擔。相關企業和有責任人員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并在相關平臺記錄。
六、強化動態核查,保持人員標準
企業的安管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滿足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依托審批平臺對上述人員進行動態監管,出現不足,提醒企業整改,整改期結束后,仍未達到標準要求的依法撤回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增項或升級獲取其他類別和等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后,應在1個月內結合經營規模、設備管理和生產需要,按照安管人員配備相關規定配足配齊安管人員,逾期未配備的依法撤回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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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方網站